新例未出台 醫療美容院仍無例可管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7/12/13 07: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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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R事故發生至今已5年,當局規管醫療美容儀器新例仍未出台,坊間醫療美容院所可說仍無例可管。(資料圖片)

DR事故發生後,當局只能循誤殺罪提告;港府事後雖擬就醫療美容儀器規管,亦提出更新私營醫療機構規管條例,但事發至今已5年,新例還未見出台,坊間醫療美容院所可說仍無例可管。

有立法會議員形容港府未有汲取教訓,形容無了期拖延,只會製造更多受害者。

自2012年DR事故發生後,港府於私營醫療機構規管檢討督導委員會下設工作小組,就20種美容醫療儀器規管展開顧問研究,建議分級制界定使用管制,包括部分須由註冊醫生監督下使用,或完成認可培訓課程者使用,引起美容業界極大反應。

當局本希望今年提出相關條例草案,惟至今遙遙無期。據悉,港府長遠擬將處理人體細胞相關實驗室納入新例規管,正就實驗室及先進療法規管種類展開研究;惟研究相當複雜,港府將先處理《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》,但草案仍在立法會草案委員會審議階段。

立法會議員郭家麒稱,自政府於上屆立法會建議規管醫療儀器後,基於業界反對聲音強烈,今屆立法會已再無討論。他直斥政府未有汲取教訓,批評政府坐視不理。

香港美容業總會創會主席葉世雄表示,業界不反對立法規管,惟即使政府推私營醫療機構規管草案,美容院所亦不列明在內,是忽視業界訴求。葉認為若美容師須具牌照,可被規管准許施行療程範圍,加上有記錄方便日後追蹤。

食衞局回覆指,立法會正就《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》詳細審議,而港府正研究制定新法案,規管用於先進療法的細胞、組織和醫療產品,惟政府需時研究擬議規管制度的各個範疇和諮詢各持份者,以訂定有關詳情。

衞生署則稱,署方非專責規管美容處所部門,惟如發現或觸犯相關條例,會將個案轉介警方調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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